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激光智能制造行业协会名誉职务的管理,充分发挥行业资深专家、学者及杰出人士的积极作用,提升协会的行业影响力与社会公信力,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及《深圳市激光智能制造行业协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名誉职务,是指协会为表彰和感谢长期关心、支持激光行业发展,并为协会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而授予的荣誉性、非执行性职务。名誉职务包括名誉会长、名誉顾问、特邀专家等。
第三条 名誉职务的聘任与管理,应遵循“尊重贡献、审慎授予、规范管理、发挥所长”的原则,确保其设立的严肃性与规范性。
第四条 名誉职务持有人不具有协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或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不领取薪酬,不承担协会日常运营管理的具体职责,不参与协会经营性决策。
第二章 名誉职务的设置与任职条件
第五条 协会设立以下名誉职务类别:
(一)名誉会长;
(二)名誉顾问;
(三)特邀专家;
(四)协会认为有必要设立的其他名誉职务。
第六条 名誉会长人选,一般应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曾任协会会长或对协会及行业发展有里程碑式贡献的人士中产生:
(一)担任协会会长两届及以上,且在任期内推动协会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二)在激光科技与产业领域享有极高声望,对广东省激光行业的整体发展做出了公认的、历史性的突出贡献。
第七条 名誉顾问、特邀专家人选,一般应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资深人士中产生:
(一)激光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院士;
(二)曾长期担任协会副会长、秘书长等核心领导职务并做出重要贡献者;
(三)关心支持激光行业发展,在政策、资本、产业融合等方面提供长期关键支持的各界杰出代表。
第八条 所有名誉职务候选人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
(三)热心激光事业,自愿支持并参与协会相关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够履行相应的名誉职务活动。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九条 名誉职务的聘任,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动议:由协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聘人选建议,并附详细事迹材料。
(二)初审:协会秘书处对拟聘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三)审议: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审议前,应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
(四)沟通:由协会会长或指定负责人正式征询拟聘人选本人意愿。
(五)聘任:在协会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上颁发聘书,予以公开聘任,并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刊物等渠道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名誉职务的聘期一般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聘期届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按程序续聘。对行业有特殊卓越贡献者,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终身名誉职务。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名誉职务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协会颁发的名誉职务聘书;
(二)应邀出席协会会员大会、年会、论坛、庆典等重要活动,并在贵宾席就座;
(三)获取协会公开发布的行业报告、刊物及信息资料;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
(五)经协会授权,以协会名誉职务身份参与符合其身份的对外交流与社会活动。
第十二条 名誉职务持有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与良好声誉;
(二)关心和支持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在不涉及商业机密和竞争的前提下,为协会发展提供咨询、指导和资源对接;
(四)不得以协会名誉职务身份从事任何与协会宗旨相违背或损害协会利益的活动,未经授权不得代表协会做出任何承诺或签署文件。
第五章 管理与退出
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是名誉职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联络服务、信息沟通、活动邀请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名誉职务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名誉职务持有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协会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有权单方解除其职务并收回聘书,必要时予以公告: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从事严重损害协会声誉或利益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长期(如两年内)不参与、不支持任何协会活动,未尽名誉职务基本义务的;
(四)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辞去名誉职务的;
(五)其他不再适合担任协会名誉职务的情形。
第十五条 名誉职务自动终止:
(一)聘期届满未续聘的;
(二)本人身故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协会理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发布及试行。
深圳市激光智能制造行业协会
202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