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律承诺
第四条 创造与运用自律
鼓励原始创新,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得抄袭、剽窃他人技术或创意。
申请知识产权时应确保权利来源清晰、合法,不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
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促进创新成果的合法共享与产业化。
第五条 保护与维权自律
建立健全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立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主动进行知识产权检索与风险排查,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发现自有知识产权被侵权时,优先通过协商、请求工作站调解等途径解决,依法理性维权,杜绝恶意诉讼。
尊重并配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
第六条 合作与竞争自律
会员间应加强知识产权合作交流,倡导专利、技术秘密等在公平合理条件下的许可与转让。
坚决抵制并共同谴责恶意商标注册、专利“碰瓷”、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人才流动中,应注重保护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不得非法披露或使用。
第七条 纠纷调解特别约定
会员之间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鼓励双方优先提交至本会工作站进行免费调解。
当事人应诚信参与调解,提供必要材料,并尊重调解员的中立性与专业性。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积极履行。工作站可对履行情况进行必要督促。
第三章 监督与保障
1.宣传公约内容,提供咨询服务;
2.受理行业内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申请;
3.对会员遵守公约的情况进行记录,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4.对涉嫌违反公约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和调解;
5.对接宝安区知识产权“一站式”协同保护平台,为会员寻求行政、司法保护提供指引。
1.劝诫谈话,提出整改意见;
2.在协会内部进行通报;
3.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4.情节严重的,可提请理事会审议,依据章程给予警告、暂停会员权利直至除名等处理。
第四章 附则